尽管国家财*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36号令与地区相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都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在国有固定资产处理上,没有遵循法规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或损坏现象的,应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结合固定资产损失状况,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浪费、损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在相关责任人问题的追究上,处罚执行力度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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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2-02-07 10:30:00